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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2007-09-11 14:28  文章来源:自治区商务厅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供求

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一、事项名称: 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二 、法定依据:
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的法定依据是《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屠宰检验管理规定》第四条和第九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屠宰场(厂、点)的具体定点由盟市、旗县政府组织商品流通行政部门、畜牧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设立屠宰场(厂、点),须提出申请,经盟市、旗县商品流通行政部门会同畜牧等有关部门审核、验收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自治区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备案,在当地卫生、畜牧、税务、环保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有关证件后,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核发全区统一使用的《屠宰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屠宰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三、受理机关:鄂温克旗商务局。
四、决定机关:呼伦贝尔市商务局
五、法定条件: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屠宰检验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设立屠宰场(厂、点)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交通方便,距饮用水源 500 米 以上,周围无有害污染源,距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和水源保护区 100 米以上;
(二)、屠宰加工场(厂、点)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交叉污染;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家畜待宰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内脏整理间、急宰间。粪便、污物、污水处理设施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要符合兽医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四)、地面及不低于一米的墙裙要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掺水,便于冲刷消毒;
(五)、备有屠宰、吊挂、照明设备和专业容器、运载工具,以及冷藏、冷冻设施;
(六)、备有检疫检验设备、工具和消毒设施、消毒药品,以及防蝇、防尘、防鼠和更衣设施;
(七)、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疫、检验人员和屠宰工人;兽医卫生检疫、检验人员和屠宰工人须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八)、有切实可行的兽医卫生、消毒制度和屠宰工艺流程及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屠宰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执行健康检查制度。
国有屠宰场、肉联厂,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设有屠宰机械、凉冷间、化验室和检疫检验机构,并实行兽医师和主任检验工程师负责制。
第八条 屠宰场(厂、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会同畜牧、城建、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
屠宰企业设立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我旗的行业发展规划;
2 、布局合理、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
六、申请材料: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畜屠宰检验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屠宰企业应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1 、设立屠宰场申请报告;
2 、家畜定点屠宰许可证申请表。
七、办理方式:承诺办理。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九、收费项目:我局不收费 (代自治区收取)
十、有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呼伦贝尔市商务局申请,无数量限制。
十一、有无年检:有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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