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鄂温克旗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 |
|
| 2009-03-25 16:05 文章来源:鄂温克旗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鄂温克旗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呼伦贝尔市2009年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旗粮食查库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全旗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仓查库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清仓查库的范围包括我旗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进口粮)、地方储备粮、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以上所称粮食包括大豆,不含食用植物油。
这次清仓查库的清查内容如下:
(一)库存粮食数量检查
重点清查鄂温克旗区域内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中储粮直属库等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情况。对国有粮食代收、代储的商品粮要查清粮权归属情况。
(二)库存粮食账物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帐、统计帐、会计帐、银行资金帐的账实相符、帐帐相符情况、账务处理的合规情况以及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情况。对利用农发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收购的粮食,要重点检查粮食库存与贷款是否对应,资金占用是否合理。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
(四)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8年度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等计划是否一致,轮入的粮食生产年限和质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五)政策性粮食财政补贴资金拨补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2007年和2008年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和轮换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代储企业,最低收购价粮收购和保管费是否及时足额拨补到委托收购点。
(六)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
二、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一)全旗清仓查库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旗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旗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鄂温克旗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鄂温克旗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敖立新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白春光 (鄂温克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何淑慧 (鄂温克旗经济商务局局长)
刘世民 (鄂温克旗西部开发办主任、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盖国义 (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呼伦贝尔直属库主任)
成 员:苏 英 (鄂温克旗纪检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桑 布 (鄂温克旗财政局副局长)
沙 图 (鄂温克旗农牧业局副局长)
布和巴雅尔 (鄂温克旗审计局副局长)
严松涛 (鄂温克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金晓勇 (鄂温克旗统计局副局长)
杰尔格勒 (鄂温克旗经济商务局副局长)
南文和 (农发行鄂温克旗支行行长)
鄂温克旗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经济商务局,
办公室主任由经济商务局副局长杰尔格勒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检查组、案件审核组、新闻宣传组、工作保障组等专项工作组。
鄂温克旗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按照自治
区、呼伦贝尔市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二是组织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仓查库范围的全部企业开展粮食库存自查。三是审核汇总企业自查结果,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四是协助各级工作组开展粮食库存普查、复查、抽查和案件核查等工作。
(二)清仓查库信息资料的整合
中储粮呼伦贝尔直属库、伊敏河国家粮食储备库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旗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行政区域内2009年3月末分旗市、分实际承储库点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提供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的文件制度和规定,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旗经济商务局负责向旗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提供2009年3月末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的统计报表,以及地方储备粮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旗农发行向旗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2009年3月末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帐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这次清仓查库以旗人民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人民政府全面普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旗清查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盟市普查,自治区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盟市的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普查将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帐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进行,对本地区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自治区复查采取随时抽样,突击检查和暗查等多种方式,对普查和自查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并作出评估。
普查、复查均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行政区域内择优选调和安排。从旗市区抽调参加市级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本旗市区的普查工作。
国务院抽查工作组抽查,在自治区抽查的基础上采取不事先打招呼,随机选点的方式进行。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下发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清仓查库的具体方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动员和培训。根据自治区的培训内容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进一步培训企业有关人员,并细化自查工作,2009年3月下旬完成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3、准备工作。旗领导小组和被查企业要备齐相关文件,账务报表和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必保检查顺利进行。
(二)自查阶段
2009年4月5日前旗领导小组要督导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认真自查,被查企业要根据自查情况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帐、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报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和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检查做好准备。被查企业一定要认真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结果上报旗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普查阶段
2009年4月6日-20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综合交叉的原则,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不留死角,范围与2009年3月末国有粮食和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重点非国有粮食和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情况的检查和典型调查与普查工作一并开展。
(四)复查阶段
2009年4月底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行政区域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储粮,国家临储粮和地储粮的25%左右。对上述三种性质粮食的抽样比例要大致均衡并考虑地区布局。
(五)抽查阶段
2009年5月10日起,国务院抽查工作组对重点省(区、市)粮食库存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个省(区、市)抽查的企业不少于10个。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承储中储粮,国家临储粮和地储粮库存量的25%左右,抽查样品实行集中统一检验。
(六)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
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查库工作认真总结,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旗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如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帐实差数要出详细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起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
五、清仓查库工作要求
(一)逐级落实工作责任
这次查库工作是国务院组织开展的全国性粮食库存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切实做到思想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清仓查库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真实、留底备案。对弄虚作假、走过场、妨碍查库工作,造成检查结果失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保证质量和制度
各有关部门在旗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周密安排工作,按照方案明确时限,严格执行检查方法,确保检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真实反映粮食库存状况
被查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出入库的粮食款项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以虚购虚销的方式掩盖亏库。
(四)增强清仓查库透明度和公信力
为了增强此次清仓查库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查库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要进行正面宣传,防止负面炒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稳定市场,安定民心。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严明纪律清正廉洁
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清仓查库工作。要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和受礼,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保密工作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查库的保密措施,特别是在数据传输,新闻宣传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六、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的工作经费,经济商务部门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财政部门如实申报。
这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现的必要开支,任何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有关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七、清仓查库文件资料的保存
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查库文件资料工作,保证齐全完整,检查结束后,经济商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归档。
二00九年三月十八日
|